湖南省水处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水处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水处理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传递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水处理行业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服务行业广大会员;促进行业智能制造、“互联网+”、物联网等前沿技术研发、推广应用,促进行业整体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经济效益;促进会员企业之间加强沟通和联系,防范恶性竞争、减少内耗,促进行业内部进行资源整合、并购重组、抱团发展;积极与省内外、国内外有关联性的组织进行联系、联通、联合;推动湖南省水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A57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处理行业的特点,就产业政策、经济立法、行业发展规划及科技开发等发展状况,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积极参与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修)订行业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开展相关监督活动,促进产品质量、技术、服务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进步,推动行业发展。
二、推动横向联系,促进我省水处理行业和关联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跨界资源共享、技术合作,包括跨界进行产品开发、产品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
三、积极开展对水处理行业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推进行业信息共享,促进行业技术交流;条件成熟和必要时,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指导性文献,包括提供国内外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指导企业经营;促进技术咨询、技术协作、专业人员培训,推动协会会员企业竞争力不断提高。
四、组织制定我省水处理行约行规,维护国家、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五、组织召开行业年会、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信息发布会、水处理行业发展论坛和工作会议。
六、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协)会、企业、组织的联系,为湖南引进资金、项目、人才、技术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七、主办推动水处理行业展会展销;推动成立水处理专业培训中心;推动成立水处理行业信息服务中心;推动成立行业品牌、技术、无形资产、产品技术性能等评定服务机构;推动成立行业专项投融资服务中心;推动在本省建设多个水处理设备制造及技术研发产业园,获得经验和形成品牌后,再复制推广到全国各地乃至国外。
八、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推进会员企业建立湖南省级质量检测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并依法依规对会员企业进行产品及技术性能鉴定、诚信级别鉴定、品牌等级鉴定、售后服务级别鉴定、创新级别鉴定、市场美誉度鉴定、市场占有量鉴定和市场推广。
九、根据水处理行业发展特点,积极规范协调会员企业及市场之间的竞争,维护行业秩序。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并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一届为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的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由理事会作出决议,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